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二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涛与马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马永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527号原告:张涛,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马永志,男,左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了原告张涛与被告马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崔亚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