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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国才诉吴海霞、李健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才,吴海霞,李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90号原告孙国才,住通河县。被告吴海霞,住通河县。被告李健,住通河县。原告孙国才诉被告吴海霞、李健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审理中,原告孙国才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原告孙国才自愿负担。审判员  宋彦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由壮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