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汪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53号原告:汪某,男,农民。被告:张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李治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