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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战锋、保保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战锋,保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2刑初2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战锋,男,35岁,1980年3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0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3月11日被释放。2015年10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保保,男,32岁,1983年6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黑水县,藏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水县龙坝乡西苏村西上组。2015年10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战锋、保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付允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战锋、被告人保保及其辩护人马岗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下旬,被告人保保和田战锋电话约定买卖毒品,后田战锋在本市新城区东五路与尚爱路什字附近以300元价格从保保处购得毒品1包,得手后,田战锋将毒品分包,先后于9月30日,10月1日在本市新城区搪瓷北巷和谐旅店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陈某某,10月2日,公安民警在本市新城区搪瓷北巷和谐旅店将田战锋抓获,并查获剩余毒品,经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净重0.5924克。后在被告人田战锋的配合下,公安人员在本市新城区尚爱路附近将保保抓获,现场在保保所骑电动车前部储物格处查获毒品疑似物3包,经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净重2.9277克。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田战锋、保保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提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田战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不作辩解。被告人保保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在案发当日之前未向田战锋贩卖过毒品,从田战锋处查获的毒品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被告人保保辩护人辩称:保保能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下旬,被告人保保和田战锋电话约定买卖毒品,后田战锋在本市新城区东五路与尚爱路什字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从保保处购得毒品1包,后田战锋将毒品分包,并先后于9月30日、10月1日在其租住的本市新城区搪瓷北巷和谐旅店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陈某某。10月2日,公安民警在该旅店将田战锋抓获,并查获剩余毒品疑似物2小包。经鉴定:从查获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净重0.5924克(全部留检)。当日在被告人田战锋的配合下,公安人员在本市新城区尚爱路附近将前来贩卖毒品的保保抓获,并从保保所骑电动车前部储物格处查获毒品疑似物3包。经鉴定:从查获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净重2.9277克(除留检0.3125克外,其余毒品均已收缴)。破案后,公安机关从田战锋处查获作案工具苹果4S手机1部及用于分包毒品的一角纸币7张;从保保处查获作案工具OPPO手机1部,上述物品均随案。上述事实,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称重记录、封存记录、查获记录、扣押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工作追记,证人徐某某、陈某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物证纸币及手机,通话详单,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刑初字00274号刑事判决书及灞桥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二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毒品的笔录、照片及供述等证据在卷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战锋、保保贩卖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战锋犯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根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量刑证据证实,被告人田战锋系累犯,且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属毒品再犯,故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但其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又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保保,属立功,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保保及其辩护人辩称之理由,根据公诉机关当法庭出示的查获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及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在案发前曾有多次通话记录,且从二被告人处查获的毒品类型及所用包装均一致,故可认定被告人保保向田战锋贩卖过毒品,从田战锋处查获的毒品应计入保保贩毒数量。故被告人保保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保保能对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承认,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战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保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随案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4S手机一部及一角纸币七张、OPPO手机一部,均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