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蔺志刚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蔺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071号罪犯蔺志刚,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4)盈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蔺志刚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蔺志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蔺志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危害公共安全、被数罪并罚的罪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蔺志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蔺志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