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宗先与李仁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先,李仁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922号原告王宗先,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拉萨市。被告李仁平,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宗先与被告李仁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宗先于2016年1月15日以达成私下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仁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王宗先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先撤回对被告李仁平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宗先自行承担。审判员 旦增拉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巧 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