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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孟召松与张龙飞、莱芜市平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召松,张龙飞,莱芜市平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5号原告:孟召松。被告:张龙飞。被告:莱芜市平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庄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文化北路**号。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莱城民保字第4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鲁S×××××学号轿车一辆。现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S×××××学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可心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