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社华与陈宝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社华,陈宝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223号原告陈社华,农民。委托代理人罗绍平,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宝怀,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钟,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了原告陈社华诉被告陈宝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社华撤回对被告陈宝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陈社华负担。审判员 林毅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 璞校对责任人:林毅鹏打印责任人:陶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