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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军与赵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赵宏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民初19号原告陈军。被告赵宏宇。原告陈军诉被告赵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艳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宏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军诉称:2015年10月1日,被告赵宏宇以家庭装修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现被告仅还款2500元,尚余7500元至今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宏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后原告还款2500元,尚欠7500元至今未归还。原告遂以诉称的事实和理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等为证,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因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欠款。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宏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军借款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宏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艳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阴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