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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张亭圃,张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3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彦杰,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毓坤,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堃,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学府中路88号学府工业区管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兴彦,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亭圃。被执行人张忠玲。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津西房拆裁字[2015]第46号《房屋拆迁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取得津国土房拆许字(2006)第05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经审核批准延期至2016年10月30日),委托天津市博达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河西区大沽南路(元件十四厂)地块土地整理项目拆迁片实施拆迁。被执行人张亭圃在拆迁范围内承租企业产房屋瑞来里东十排350号。该房屋产权人天津市第一钢丝绳有限公司,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该片房屋未列入破产企业向上级接管单位的移交财产清单。破产程序已于2006年1月24日裁定终结,目前无法确定房屋产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39.58平方米。被拆迁房屋现由张亭圃、张忠玲居住。被执行人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张亭圃未达成房屋拆迁协议,于2015年5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申请执行人经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被执行人张亭圃在申请执行人组织的调查调解中未自行选择补偿方式。2015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津西房拆裁字[2015]第46号《房屋拆迁裁决书》。2015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分别向被执行人张亭圃、被执行人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该《房屋拆迁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上述二被执行人均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执行人张亭圃亦未按期履行搬迁义务。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5年12月17日、18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张亭圃送达津西房拆裁催字[2015]第8号、第7号《房屋拆迁裁决催告书》。被执行人张亭圃仍未履行搬迁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具有所作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申请执行人经过审查,对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关调解、裁决、催告、送达等程序,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对被执行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拆迁片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津西房拆裁字[2015]第46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欣审判员  范懿审判员  徐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