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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勇与雷卫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雷卫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16号原告刘勇。被告雷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雷卫东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刘勇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勇平负担。审判员  李晓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