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勇与雷卫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雷卫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16号原告刘勇。被告雷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雷卫东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刘勇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勇平负担。审判员 李晓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