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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凤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蛟河内外矿业有限公司,王荣平,庄华萍,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4财保6号申请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33号。法定代表人袁护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长远。委托代理人李瑞凯。被申请人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镇林口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荣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凤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县唐藏镇曹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蔡墩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蛟河内外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黄伟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王荣平,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庄华萍,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峰,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申请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凤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蛟河内外矿业有限公司、王荣平、庄华萍、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以上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69,485,027.25元,若银行存款不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凤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蛟河内外矿业有限公司、王荣平、庄华萍、王峰银行存款两亿六千九百四十八万五千零二十七元二角五分,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卫审判员  王靖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