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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1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秦诗林与宿迁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诗林,宿迁民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1317-1号原告秦诗林。委托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解放北路。法定代表人王迎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秦诗林诉被告宿迁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静芳独任审判。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秦诗林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还款100万元,并于2015年1月15日撤回对被告宿迁民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诗林撤回对被告宿迁民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0元应收取6900元,由原告秦诗林负担;余款23500元退还原告秦诗林。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艳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