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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邓州市高集镇王庄村十七组与邓州市高集镇王庄村十七组申请张秀恒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高集镇王庄村十七组,张秀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高集镇王庄村十七组。法定代表人:张秀林,男,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张秀恒,男,生于1973年2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州市高集镇王庄村十七组申请张秀恒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邓法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虎城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