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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刑执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覃飞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郴刑执字第1428号罪犯覃飞,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04)永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飞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6000元(已执行1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9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9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本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三日作出(2012)郴刑执字第13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覃飞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罪犯覃飞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不能视其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湖南省郴州监狱2015年郴州监狱减有字第1101号减刑建议书退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