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XX裕与孔祥忠、温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裕,孔祥忠,温影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24号原告XX裕。委托代理人黄艳,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杰才,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孔祥忠。被告温影连。本院在审理原告XX裕诉被告孔祥忠、温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裕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裕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其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宝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