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租赁公司诉李作勇、周爱红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李作勇,周爱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905号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亮,男,汉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作勇,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周爱红,女,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作勇、周爱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爱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爱红的起诉。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郭 敏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