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霍某某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财保2号申请人胡某某,男。被申请人霍某某,男。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霍某某因民间借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霍某某银行账户资金2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霍某某20万元整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吴青梅代理审判员 王爱平代理审判员 张安民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