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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淄博文能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文能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淄博文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朱胜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红,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原告淄博文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文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文能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文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90元,减半收取28595元,由原告淄博文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爱村审 判 员  陈乃富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