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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潘伟峰与刘博、王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伟峰,刘博,王立民,李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518号原告潘伟峰,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博,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立民,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晓梅,女,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潘伟峰诉被告刘博、王立民、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伟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伟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伟峰负担。审 判 长  刘亚峰审 判 员  和晓璞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