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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易某犯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公安刑初字第00310号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个体运输。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公安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后因移送起诉传讯不到,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5年9月4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抓获,9月6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9日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昌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易某与妻子桑某在公安县凤凰花园岳母罗某甲家中发生争吵。易某要求桑某一同离开,桑未同意,被告人易某对岳���和妻子产生不满,用砖头砸坏楼道大门玻璃,并用打火机点燃罗某甲停放在楼梯间的摩托车后离开现场,从而引发大火,造成罗某的摩托车以及四周停放的车辆和电表等公共设施毁损。经鉴定,被毁损物品价值共计10038元。2015年9月4日,被告人易某在投案途中被武汉铁路公安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庄某、桑某、罗某乙、杨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甲、张某甲,彭某、谭某、韦某的陈述;价格鉴证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易某与妻子桑某在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凤凰花园22栋2单元1601室其岳母罗某甲家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易某要求妻子桑某一同离开岳母家,桑某未同意,被告人易某对岳母和妻子产生不满,下楼后继续给桑某打电话要其下来,被告人见桑某始终没有下来,遂用砖头砸坏2单元的楼道大门玻璃,并用打火机点燃罗某甲停放在一楼楼梯间的钱江牌摩托车后离开现场,从而引发大火,造成罗某甲的摩托车以及停放在楼梯间的电瓶车、自行车及电表等物毁损。后经物价鉴定,被毁损物品价值共计10038元。2014年9月1日被告人易某向凤凰花园物业服务中心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该小区物业部门谅解。同时查明2015年9月4日,被告人易某在投案途中被武汉铁路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庄某、杨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7月29日凌晨4时许凤凰花园22栋2单元发生火灾的事实;2.证人桑某、罗某乙、罗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易某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给桑某打电话称要烧毁罗某甲的摩托车;同时桑某、罗某甲证实公安县孱陵派出所陈所长多次找自己要求易某回来投案,后桑某打电话要被告人回来投案;3.被害人罗某甲、张某乙、彭某、谭某、韦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易某在楼道放火毁损财产情况;4.公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证实,被毁损物品价值共计10038元;5.公安县公安局孱陵派出所出具的发案、抓获经过;武汉铁路公安处民警周乐、章凡出具的归案说明及公安县公安局孱陵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易某来所投案自首的经过;6.凤凰花园出具的领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经济损失10038元,取得小区物业谅解的事实;7.被告人易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不能理智的处理家庭纠纷,为泄私愤实施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行为,但其在点燃岳母的摩托车后既离开现场,放任事态扩大,系间接故意,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安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证人桑某、罗某甲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可以认定为自首;同时考虑到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且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较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政人民陪审员  马新立人民陪审员  熊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速 录 员  杜小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