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肖兵兵与苏羽中、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兵兵,苏羽中,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0183号原告:肖兵兵,农民。被告:苏羽中,农民。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一号楼(10-11)、(10-1)、(10-12)、(10-13)室。法定代表人:张朝晖。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兵兵诉被告苏羽中、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因原告肖兵兵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兵兵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