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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303执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西藏盛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西藏昂青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盛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藏昂青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303执07-1号申请执行人西藏盛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法定代表人王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藏昂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都市卡若区。法定代表人吴连方,该公司董事长。(2014)昌中民二终字第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藏昂青矿业有限公司的存款873932.03元,冻��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措仁群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