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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15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蒋华玲与周叶娜、周建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华玲,周叶娜,周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1539-2号申请执行人:蒋华玲。被执行人:周叶娜。被执行人:周建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诸枫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第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周建林所有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永乐路3号5幢101室的房地产及架空层[房屋所有权证号:诸字第F0000037537号;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09)第90106696号]。2016年1月5日第三人斯意雯(身份证号码:××)以7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周建林所有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永乐路3号5幢101室的房地产及架空层[房屋所有权证号:诸字第F0000037537号;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09)第9010669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斯意雯(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斯意雯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斯意雯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XX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1539-2号诸暨市: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华玲与被执行人周叶娜、周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绍诸执民字第1539-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将被执行人周建林所有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永乐路3号5幢101室的房地产及架空层[房屋所有权证号:诸字第F0000037537号;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09)第9010669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斯意雯(身份证号码:330681198601160020)所有;二、强制注销被执行人周建林所有的上述房地产的抵押登记,并协助买受人斯意雯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附:(2015)绍诸执民字第1539-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案件承办人:周培洪电话:0575--87282375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