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侯秋菊与麦家绵、麦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秋菊,麦家绵,麦家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侯秋菊,女,住陕西省凤翔县。委托代理人:曾显扬,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家绵,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麦家涛,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侯秋菊与被告麦家绵、麦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显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12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但两被告借款后,至今没有还款。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从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两被告没有答辩。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1份,用以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和确认以下事实:被告麦家绵、麦家涛于2012年3月12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0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还款。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麦家绵、麦家涛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借条为证,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从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麦家绵、麦家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秋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从2015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