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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2刑初16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5月25日、2015年9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十四日。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联合,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5)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张联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在徐州市鼓楼区永业世纪花园附近,从一新疆男子处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5袋、麻古1袋、冰毒麻古混合物1袋,共计7袋。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购买了甲基苯丙胺13.61克、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混合物0.9克,共计14.51克。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毒品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其曾受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能够自愿认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改过自新态度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玉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