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与袁立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袁立广,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民终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柳江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034286-3。法定代表人:杨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敬敏,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立广,工人。委托代理人: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6703736-9。法定代表人:范建,该公司董事。上诉人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袁立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袁立广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16年1月7日和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开庭前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袁立广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袁立广各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鲍成新审 判 员 郭玉田代审判员 桑华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