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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寇胜余,雷春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春峰,寇胜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111号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曹艳学,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兵,女,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郊信用社职工,住望奎县一街。被告雷春峰,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4197911081512,汉族,住望奎县东郊乡正白前二村。被告寇胜余,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4195912111518,汉族,住望奎县东郊乡正白前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雷春峰、寇胜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望奎县农村作用合作联社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德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