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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商申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丽君、李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丽君,李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申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丽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丽霞。再审申请人李丽君因与被申请人李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商四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丽君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丽君与李丽霞之间的金钱往来是委托投资关系,而不是原审认定的借贷关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李丽君申请再审所提的法律依据是: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而不是李丽君所称的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中,虽不能否认李丽霞付出现金有投资收益的目的,也不能否认李丽君收到其姐姐李丽霞的现金并投资在其所任职的公司之举中包含有对其姐姐的善意,但李丽君不但未提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李丽霞与其签订了书面或口头的投资合同,而且李丽君在收到钱款后为李丽霞出具的是借条,同时在借条上标明用其自家的房照做抵押。另外,根据李丽君在本案二审期间所提供的,其与哈尔滨胜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战力伟)于2011年7月19日所签的金额为300万元的“借款协议”和“哈尔滨胜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据”,及为此笔借款战力伟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与战力伟于2011年12月5日就战力伟向其借款300万元所签的“抵押协议”,战力伟于2012年3月8日向其和戚威借款400万元的“三方借款协议”等证据,及其庭审时就举示证据的证明目的陈述:“……证明卜萍萍、李丽霞委托我进行投资,把钱给我,让我对外投资,但对方不知道我给谁进行投资,给谁投资她们俩也不知道……证明战力伟向我借款提供抵押物进行担保。”足以认定李丽君与李丽霞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委托投资关系。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且不缺乏证据证明,李丽君的主张错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丽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丽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路兴东代理审判员  张淑敏代理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