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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占东与被执行人夏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占东,夏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马占东,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同江市勤俭路154号。被执行人夏德刚,男,1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同江市胜利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占东与被执行人夏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