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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立根赌博罪2015刑初227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22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自报名),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2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韶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始,被告人黄某甲在广州市天河区岑村红花岗上街五巷自编17号一楼其经营的佳裕特惠百货店内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从中谋利。2015年8月29日21时许,黄某甲在上址被抓获归案,现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62张,涉及参赌人员50余人,金额共计人民币15374元,并缴获作案工具电脑等物品。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始,被告人黄某甲在广州市天河区岑村红花岗上街五巷自编17号一楼其经营的佳裕特惠百货店内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从中谋利。2015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上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3本(其中投注单62张,参赌人员50余人,金额共计人民币15374元)及作案工具电脑1台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电脑投注截图,作案工具电脑照片,收据照片,收据,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二、缴获的“六合彩”投注单据3本及作案工具电脑1台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虎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人民陪审员 杨 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