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3144号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健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健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314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肖健斌,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健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肖健斌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村委等部门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759.97元外(该款已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31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