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丁江海与梁校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江海,梁校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52号申请执行人丁江海,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梁校见,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丁江海与被执行人梁校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涟民三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梁校见应赔偿丁江海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57320.4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766元。但被执行人梁校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校见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