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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第204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王某的起诉。本院未收取诉讼费。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