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第204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王某的起诉。本院未收取诉讼费。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