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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张振伟与李延敏、蔡小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伟,李延敏,蔡小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48号原告张振伟,男,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李延敏,女,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蔡小景,女,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伟与被告李延敏、蔡小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二被告名下的存款三十二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张振伟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振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李延敏、蔡小景名下的存款三十二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原告张振伟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