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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权建国与贾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权建国,贾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权建国,男,汉族,1958年12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德龙,男,汉族,1987年3月30日出生。上诉人权建国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15)奇民二初字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权建国,被上诉人贾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2015)奇民二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权建国。审 判 长  马玉文代理审判员  郑洪彪代理审判员  孙青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