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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执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生希荣、李风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生希荣,李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0872号申请执行人生希荣,女,汉族,1954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风海,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2053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李风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李风海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相当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风海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良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良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