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陕西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方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5号原告陕西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河南街小区13号楼1单元4层2号。法定代表人程仕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相素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方兰,女,1988年3月11日生,汉族,四川万源人,住四川省万源市魏家乡大镑上村王家河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88********。委托代理人赵学平,1981年9月2日生,汉族,四川万源人,住四川省万源市魏家乡大镑上村大镑上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81********,系方兰丈夫。委托代理人李岐,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程中,原告陕西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陕西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陕西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陕西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 荣审判员 焦秋景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