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石方平与李小民、任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方平,李小民,任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510号原告:石方平。被告:李小民。被告:任红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方平与被告李小民、任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石方平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