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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石方平与李小民、任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方平,李小民,任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510号原告:石方平。被告:李小民。被告:任红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方平与被告李小民、任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石方平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