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舒世良与杨柴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世良,杨柴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4492号原告舒世良,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杨柴建,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世良与被告杨柴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世良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