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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恢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黄德文与柯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文,柯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恢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黄德文,男,生于1968年7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柯长海,男,生于1963年5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城关镇政府干部。黄德文与柯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德文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柯长海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75(中心卡号为8169)账户六个月,并于2015年5月12日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德文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恢复对(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德文与被执行人柯长海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柯长海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昌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