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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英诉被告李建辉、永州市隆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英,李建辉,永州市隆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192号原告王红英,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建辉,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州市隆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淑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红英诉被告李建辉、永州市隆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文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颖萍、人民陪审员冯海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审查发现被告永州市隆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淑华因涉嫌永州市隆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7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立案进行侦查,在该案侦查中,本案原告王红英已就本案所涉30万元投资款向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报案,该公安分局已将陶淑华涉嫌向王红英等受害人非法集资的涉案金额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不应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红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忠审 判 员  李颖萍人民陪审员  冯海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