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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文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尖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张文虎,太原市第一建筑公司职工。申请人张文虎要求宣告张文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文虎诉称,张文林系张文虎的弟弟。张文林四岁得病,治疗后遗症为“智障”,生活不能自理,于1998年10月走失,经多方寻找,仍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16年之久,为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张文林死亡。经查,张文林,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山西省忻州市,原太钢福利厂工人,原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大同路213号28栋1单元3号。张文林系申请人张文虎弟弟,四岁得病后生活不能自理,1993年至1998年自费在太原市社会福利院生活,1998年10月,张文林从太原市社会福利院走失,至今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文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文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文林于1998年10月走失后未归,至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届满,张文林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请求宣告张文林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文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