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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方金州与周番、卢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州,周番,卢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方金州,男,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公民身份号码:×××0053。委托代理人:王世理,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周番(曾用名周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33。被告:卢艳华,女,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847。原告方金州与周番、卢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世理、陈伟,被告周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艳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2006年7月至9月三次借给被告周番236000元,并约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按当时的贷款利率计息。截至2008年底,这批款项仍没能还清,2009年1月24日双方新约定还款时效及新的计息方法。由于被告周番一直未能积极履行约定按期还款,截至2014年底,被告周番欠本金利息合计476000元。被告周番于被告卢艳华为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番不履行承诺,却购买车辆、投资办学、开办公司、买高档小车等等,完全没有还款的诚意,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周番支付借款本金476000元,并支付以476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的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卢艳华对本案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番辩称,被告周番与原告在湖北是同班同学,也是很好的朋友,原告在做生意的时候被告周番也帮了很多忙。后来被告周番调到广东,双方计划开厂,名字叫方舟厂,就是用原告的名字,原告转账给被告周番216000元,双方一起去购买机器。2007年时被告周番在石门实验中学上班,对原告女儿比较严厉,原告认为对其女儿过于严厉,2007年春节时原告要求退出工厂,但当时被告周番没有钱给原告,就签订还款计划书,并约定利息,之后原告不管工厂了,2009年工厂已经处于亏损状态,中间被告周番归还了100000元给原告。后来原告要求加息,并到被告周番家要求被告周番签订新的欠条,实行利滚利,当时被告周番不想让其父知道,就按原告的要求书写了。原告一共只给了被告周番216000元,被告周番归还了100000元,不知道原告起诉的50多万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原告称被告周番购买高档车,那是前妻被告卢艳华的,被告周番的车已经报废了。本案借款与被告卢艳华无关,被告周番与被告卢艳华协议离婚很多年了,只是没有办理离婚登记。被告周番没有离家,还在湖北,被告卢艳华也没有再婚。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周番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及《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两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加盖黄冈市黄州市民政局婚姻档案专用章)、《准予迁入证明》复印件及《户口迁移存根》复印件(加盖团凤县档案管提供证明专用章),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原件3份、2007年2月14日《还款计划书》原件、2008年8月29日《还款计划》原件、2009年1月24日《欠条》原件、2014年1月1日《欠条》复印件、2015年1月1日《欠条》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第一,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第二,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对借款也是确认的;第三,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利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诉讼中,被告举证如下:《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第一,两被告已经在2010年7月3日协议离婚,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第二,本案借款与卢艳华毫无关系。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因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周番提供的证据,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7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周番签订《还款计划书》,大致内容如下:原告为协助被告周番办厂,于2006年7月向被告周番账户一次性拨付200000元,后在两个月内又向被告周番账户转账16000元,原告三次向被告周番账户转账共216000元,此款作为被告周番向原告借款;被告周番向原告所借款项从2007年3月1日起按农行贷款计息,即每月按所借款的0.774%计算利息;被告周番从2007年5月起向原告还款,2007年5月31日以前还款100000元,6月30日前还款40000元,7月31日前还款40000元,8月31日前还清剩下的36000元及结清所有的利息。2008年8月29日,被告周番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欠原告的借款余额在2008年9月10日前还清。2009年1月24日,被告周番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现金本金158397.84元,此欠款在2009年7月1日前还清,利率按0.96%月,如果7月1日还不清就按2%月算(计息时间2009年1月24日起)。2014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14年1月1日止欠原告现金380000元,还款日期2014年5月20日前还,5月20日前还款只需要还350000元还清,否则从1月1日起按20‰月息计息。2015年1月1日,被告周番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现金476000元(具体按约定算法为准),利息按20‰月息。另查,被告周番与被告卢艳华于1990年登记结婚至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番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周番于2007年2月14日签订《还款计划书》确认了被告周番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16000元后,被告周番于2009年1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现金本金158397.84元,此欠款若2009年7月1日还不清则按月息2%计算利息(计息时间从2009年1月24日起)。被告周番于2014年1月1日出具的欠条中确认的欠款数额380000元、2015年1月1日出具的欠条中确认的欠款数额476000元,原告均确认该款项是以上一年的借款本金加上以月息2%计算的利息的总数,被告亦确认该数额系利滚利,非真实的借款本金数额。被告虽于庭审中陈述自2009年后共向原告还款120000元,但无证据支持,原告亦未确认该还款数额。综上,本院认定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今,被告周番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8397.84元。被告应将借款本金158397.84元及以158397.84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归还予原告。对原告诉请的本金及利息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借贷关系发生于被告周番与被告卢艳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周番的上述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卢艳华对本案借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番辩称其已与被告卢艳华离婚,本案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因该辩解无合法理据,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金州归还借款本金158397.84元;二、被告周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金州支付以158397.84元为本金从2009年1月24日起按月息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卢艳华对被告周番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方金州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37元,财产保全费3257元,合共78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46元,由两被告按上述判决主文确定之责任方式负担5848元,两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