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仁伟与叶兰江、台州大江鱼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伟,叶兰江,台州大江鱼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619号申请执行人王仁伟,无业。被执行人叶兰江,无业。被执行人台州大江鱼粉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叶海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仁伟与被执行人叶兰江、台州大江鱼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7月1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553600元及其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68元、申请执行费793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即未提供被执行人台州大江鱼粉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7-8月间,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向全省各金融机构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叶兰江的资金情况,没有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叶兰江有一辆号牌号码为浙J×××××、品牌型号为神龙-富康牌DC7160AXC的轿车,出厂日期为2006年5月17日,价值偏低且无确切下落;向本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叶兰江与其配偶孙伟晓共同共有坐落于大麦屿街道蓝天世纪广场3号楼的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已被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以(2014)台玉商初字第1571号裁定查封,申请执行人未要求对此财产进行处分。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8月间通过玉环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予以公开曝光,并决定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9月13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叶兰江到庭,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十五日,但玉环县拘留所以叶兰江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为由建议停止执行拘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债务,现有财产暂不适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状况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26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俊辉审 判 员 林新艇代理审判员 金建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绍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