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蔡某某。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铁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赔偿款4741.3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暂无可供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 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