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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催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常州常柴集团凯拓电动机械有限公司、姚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常柴集团凯拓电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催字第103号申请人常州常柴集团凯拓电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聚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志民,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常州常柴集团凯拓电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28362066、票面金额2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格林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6月19日、收款人为常州华采电气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常州常柴集团凯拓电动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建平审 判 员  陈廑瑜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启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