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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白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白银市白银区天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习郦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白银区天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习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白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天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维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习郦。本院受理白银市白银区天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习郦申请支付令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1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