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忠与张晓宁、刘秀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张晓宁,刘秀江,王修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406号原告张忠。被告张晓宁。被告刘秀江。被告王修传。原告张忠与被告张晓宁、刘秀江、王修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宁、刘秀江、王修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忠诉称,2013年7月27日,被告张晓宁向原告张忠借款30万元,并且出具了借条,由刘秀江、王修传提供担保。当时他们称要合伙在石湖水库附近做一个沙场。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被告承诺原告随要谁还。2014年开始,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晓宁分文未还,且原告电话联系被告张晓宁时,多次不接电话。2015年6月份,找刘秀江催要欠款,刘秀江口头答应还款,但是就是不履行。原告张忠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张晓宁及刘秀江、王修传有义务向债权人还款。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晓宁、刘秀江、王修传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7日,被告张晓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刘秀江、王修传签字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借条今有张晓宁借张忠现金叁拾万元正(300000)元借款人:张晓宁担保人:刘秀江担保人:王修传2013年7月27日”同日,被告张晓宁和刘秀江均在其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反面向原告出具一份抵押车辆协议,分别自愿将苏G×××××号和苏G×××××号车辆抵押给原告张忠,作为上述借款担保。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原件、抵押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张晓宁、刘秀江、王修传经本院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张晓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车辆抵押协议予以证实,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请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应当返还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刘秀江、王修传作为借款担保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刘秀江、王修传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晓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忠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刘秀江、王修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忠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