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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永刚与许尚清、张力丹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永刚,许尚清,张力丹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4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永刚,男,1957年1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尚清,女,1957年1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力丹,女,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林永刚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永刚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永刚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永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雪 来源: